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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中股份: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1 19:13:17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26-15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会
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2 人,代表股份 252,508,331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57.1835%。
   其中: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247,535,151 股,占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26-15
公司股份总数的 56.0573%。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 90 人,代表股份 4,973,18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1.126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90 人,代表股份 4,973,18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1262%。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2,422,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0%;
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弃权 7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87,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7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2,422,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0%;
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弃权 7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87,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26-15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7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2,419,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8%;
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弃权 7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84,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8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2,492,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
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57,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2,421,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6%;
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弃权 7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26-15
   同意 4,886,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78%。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2,422,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0%;
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弃权 7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87,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7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强律师、吴婧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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