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97 证券简称:工大科雅 公告编号:2026-034
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股东会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2026
年 5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室。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2 人(包括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 44,765,9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267%(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的
总普通股股数 115,000,686 股,已剔除回购账户中的公司股份 5,539,314 股,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包括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 38,864,5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9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代表股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4 人(包括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
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 32 人,代表股份 5,901,4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列席了会议。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述职。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756,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93,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3%;反对 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9%;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756,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93,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3%;反对 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9%;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756,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93,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1%;反对 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9%;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756,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93,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1%;反对 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9%;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董事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755,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92,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6%;反对 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3%;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755,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92,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6%;反对 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3%;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756,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93,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1%;反对 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9%;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340,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93,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3%;反对 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9%;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吴向东先生、高晓宇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
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3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93,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1%;反对 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9%;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吴向东先生、高晓宇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
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十)《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3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893,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1%;反对 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9%;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吴向东先生、高晓宇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
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陈江涛、吴倩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北工大科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