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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远新能: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0 19:14:24

证券代码: 300985         证券简称:致远新能         公告编号:2026-028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
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
司办公楼会议室
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3人,代表股份共
计133,14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436%(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公司总股本为186,512,480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3,725,416股后,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2,787,064股,下同)。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133,030,0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7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11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0人,代表
股份11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人,代表股份11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以现场结合通讯方
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并通过决议如下: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1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858%;反
对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560%;弃权9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独立董事李君先生、王秀珍女士、张永锋先生、李烜女士(已离任)、王彦明先
生(已离任)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述职(因李烜女士、王彦明先生已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离任,分别委托现任独立董事王秀珍女士、张永锋先生代述职)。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1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858%;反
对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560%;弃权9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1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858%;反
对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560%;弃权9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1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858%;反
对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142%;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1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858%;反
对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142%;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审议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3,14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199%;反
对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19%;弃权9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审议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焦健、陈思佳
   (三)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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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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