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45 证券简称:曼卡龙 公告编号:2026-044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2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
决的方式和方法。
《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0 人,代表股份 132,515,632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0.5647%,其中:
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4,880,4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6513%。
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635,1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134%。
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635,1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134%。
会议由孙松鹤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
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1,893,2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012,7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482%;反对 62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05%;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9,947,3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46,2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46,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66,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618%;反对 62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478%;弃权 1,946,2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9,947,3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46,2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46,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66,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618%;反对 62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478%;弃权 1,946,2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9,946,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46,2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46,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65,6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461%;反对 62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36%;弃权 1,946,2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
专项审计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9,943,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47,7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46,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62,9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107%;反对 62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793%;弃权 1,947,7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 2026 年度授信
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9,940,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47,7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46,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59,6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675%;反对 62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25%;弃权 1,947,7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9,925,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46,2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46,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44,6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710%;反对 64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86%;弃权 1,946,2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9,947,3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46,2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46,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66,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618%;反对 62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478%;弃权 1,946,2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并以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余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9,939,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48,1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46,5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59,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596%;反对 62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51%;弃权 1,948,1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 5,060,5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793%;反对 62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2251%;弃权 1,946,6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46,5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9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60,5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793%;反对 62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51%;弃权 1,946,6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071,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46,6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46,5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191,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911%;反对 49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133%;弃权 1,946,6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实施公司 2026 年
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9,946,9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46,6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46,5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66,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565%;反对 62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478%;弃权 1,946,6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胡敏、杨北杨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核查后认为: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