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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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粤广信君达律委字第 1512-2 号
致: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
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开,并依法对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
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及现场见证,据此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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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www.szse.cn)刊登《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5,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本次股东
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
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 14:30 在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 6 号公
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陈新民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系 统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6 年 5 月 20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
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26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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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2 人,代表股份 187,411,4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6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
代表股份 186,919,8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148%。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66 人,代表股份 491,5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7 人,代表股份 691,57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5%。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6 人,代
表股份 491,5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8%。
的见证律师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列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也参加了本次股
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陈新民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证,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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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
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对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提案 1.00 《2025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7,385,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65,4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77%;反对 24,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09%;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4%。
提案 2.00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7,385,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65,4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77%;反对 24,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09%;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4%。
提案 3.00 《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87,385,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665,4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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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277%;反对 24,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09%;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4%。
提案 4.00 《关于 2025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7,373,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53,6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160%;反对 36,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250%;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1%。
提案 5.00 《202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7,373,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53,1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437%;反对 36,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250%;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4%。
提案 6.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7,379,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59,9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324%;反对 30,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85%;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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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表决结果,本所认为:
综上,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查并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公司持有贰份,本所留存壹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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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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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邓传远 林绮红
魏海莲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