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丰股份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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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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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丰股份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致: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禾丰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禾丰股份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召集。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街 169 号禾丰股份综合办公大楼 7 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金卫东主持本次股东
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20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
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
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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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合计396,940,7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2%。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证券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
东代表共10名,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88,484,79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45.63%。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0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份31,669,701股;其中通过网络投票10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99%。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
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
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序号 议案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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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的议案》
购注销部分股份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第11、12项为特别决议议案;第3、4、5、7、8、9、10、11、12、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
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
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
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
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序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号 (股) (股) (股)
现场投票情况 388,484,797 0 0
《关于 2025 年度
的议案》
合计 395,771,396 885,700 2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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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号 (股) (股) (股)
现场投票情况 388,484,797 0 0
《关于 2025 年年
的议案》
合计 395,771,396 885,700 283,700
现场投票情况 388,484,797 0 0
《关于 2025 年度 网络投票情况 7,275,999 964,700 215,300
合计 395,760,796 964,700 215,300
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票情况
现场投票情况 388,484,797 0 0
《关于续聘公司 网络投票情况 7,096,799 1,071,800 287,400
合计 395,581,596 1,071,800 287,400
构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票情况
现场投票情况 161,186,819 0 0
《关于 2025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执 网络投票情况 7,348,099 885,700 222,200
合计 168,534,918 885,700 222,200
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票情况
《关于 2026 年度 现场投票情况 388,484,797 0 0
向金融机构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 合计 395,050,296 1,675,200 215,300
现场投票情况 388,484,797 0 0
《关于 2026 年度 网络投票情况 486,874 7,748,125 221,000
合计 388,971,671 7,748,125 221,000
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票情况
《关于制定<董 现场投票情况 388,484,797 0 0
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制
度>的议案》 合计 395,741,446 983,000 216,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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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号 (股) (股)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票情况
现场投票情况 388,484,797 0 0
《关于公司董事
网络投票情况 476,074 7,765,925 214,000
认及 2026 年度薪 合计 388,960,871 7,765,925 214,000
酬方案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票情况
现场投票情况 388,484,797 0 0
《关于公司及控
网络投票情况 7,431,499 807,200 217,300
股子公司 2026 年
度开展套期保值 合计 395,916,296 807,200 217,300
业务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票情况
《关于 2024 年员 现场投票情况 388,484,797 0 0
工持股计划第二
网络投票情况 7,697,799 547,900 210,300
个锁定期业绩考
核指标未达成暨 合计 396,182,596 547,900 210,300
回购注销部分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份的议案》 39,367,500 547,900 210,300
票情况
现场投票情况 388,484,797 0 0
《关于减少注册 网络投票情况 7,599,049 639,300 217,650
合计 396,083,846 639,300 217,650
司章程>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票情况
现场投票情况 388,484,797 0 0
《关于未来三年
网络投票情况 7,431,599 807,100 217,300
( 2026 年 -2028
年)股东分红回 合计 395,916,396 807,100 217,300
报规划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票情况
上述议案中,第5项议案涉及到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金卫东、邵彩
梅、王凤久已回避。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已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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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