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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佳伟创: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22:12:22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电话/Tel: 010-50867666 传真/Fax: 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 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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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深圳)股会字[2026]第 0020 号
致: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捷佳伟创
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和《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
议事项等进行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二)14:30 在深圳市坪山区
龙田街道竹坑社区金牛东路 6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左国军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66 人,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为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截至 2026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6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法律意见书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共 660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将两项
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 97,823,9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825%;
反对 2,141,9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10%;弃权 76,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761,5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191%;反对 2,141,9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47%;弃权 7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62%。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97,844,5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031%;
反对 2,078,6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78%;弃权 11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782,1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016%;反对 2,078,6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13%;弃权 11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72%。
  表决结果:同意 97,867,7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263%;
反对 2,127,4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65%;弃权 47,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805,3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944%;反对 2,127,4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66%;弃权 4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0%。
  表决结果:同意 97,854,1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127%;
反对 2,113,9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31%;弃权 74,3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791,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400%;反对 2,113,9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26%;弃权 7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4%。
  表决结果:同意 97,612,8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715%;
反对 2,381,1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01%;弃权 48,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4%。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550,4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740%;反对 2,381,1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22%;弃权 4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8%。
  表决结果:同意 22,736,44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186%;
反对 2,193,0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92%;弃权 5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736,4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186%;反对 2,193,0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92%;弃权 5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2%。
  关联股东常州鼎佳汇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恒创汇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蒋泽宇、余仲、梁美珍、左国军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97,687,8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464%;
反对 2,051,7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09%;弃权 30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625,4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743%;反对 2,051,7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36%;弃权 30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22%。
  表决结果:同意 97,550,5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092%;
反对 2,376,7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57%;弃权 115,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1%。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488,1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246%;反对 2,376,7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6%;弃权 1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8%。
  表决结果:同意 97,891,4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500%;
反对 2,036,0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52%;弃权 11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829,0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893%;反对 2,036,0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07%;弃权 11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0%。
  表决结果:同意 91,504,89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661%;
反对 8,437,1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36%;弃权 10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6,442,4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224%;反对 8,437,1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756%;弃权 10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19%。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7,859,1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177%;
反对 2,119,95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91%;弃权 63,3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796,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600%;反对 2,119,9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66%;弃权 6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34%。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   瑞         经办律师:       张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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