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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芯科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22:12: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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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恒 01G20250971-04 号
致: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振芯科技”)委托,指派范朝霞律师、郑云飞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承办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而出具。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承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承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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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就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进行了公告通知。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 时 30 分,会议地点为成都
市高新区高朋大道 1 号公司一号会议室,由董事长梁丽涛女士主持会议。本所承
办律师已对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系 统 进 行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本 次 股 东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9:15-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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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
格。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计 298 人,代表股份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证明资料,经查验,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结果,参加网络投票
的有表决权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为 278 人,代表股份 171,132,97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045%。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规定,股东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同出席本次股东会。
  (三)列席会议人员
  经查验,列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承办律师,
均具备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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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
议资料》(以下简称“《股东会资料》”)中所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
行了现场表决。本次股东会由选举的 2 名股东代表以及本所承办律师进行监票和
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
对现场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股东会资料》所列明的全部 8 项议
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监票人和计票人的身份以及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仅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且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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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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