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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力尔: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20:18:2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韵雯律师、李德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对
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力
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
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下午
股东发布《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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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披露。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
态园9栋B3座5楼运营中心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15:00。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聂鹏举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
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4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
投资者”)共33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593,62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886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33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
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
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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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
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及《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50,247,1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920%;
反对247,5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6%;弃权131,259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4%。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50,237,5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892%;
反对258,3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7%;弃权130,059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
  此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350,074,8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428%;
反对266,6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0%;弃权284,487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042,5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418%;反对266,6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36%;弃权284,4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46%。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50,072,2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421%;
反对271,2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4%;弃权282,499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6%。
  此议案获得通过。
  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聂鹏举、聂葆生、宋子凡、莞香资本私募证券基
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莞香葆春9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022,2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1.3349%;反
对469,7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42%;弃权101,599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022,2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349%;反对469,7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42%;弃权101,5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09%。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50,076,1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432%;
反对448,4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9%;弃权101,299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043,8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622%;反对448,4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15%;弃权101,2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63%。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50,245,6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915%;
反对273,6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0%;弃权106,699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213,3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320%;反对273,6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98%;弃权106,6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82%。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50,264,9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971%;
反对259,3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0%;弃权101,599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232,6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256%;反对259,3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35%;弃权101,5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09%。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宋子凡作为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回避了表
决。
  表决结果:同意346,259,2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8.7741%;
反对732,3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9%;弃权3,565,19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96,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229%;反对732,3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068%;弃权3,565,1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703%。
  此议案获得通过。
  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宋子凡作为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回避了表
决。
  表决结果:同意346,280,3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8.7801%;
反对712,4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2%;弃权3,563,99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17,1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429%;反对712,4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050%;弃权3,563,9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521%。
  此议案获得通过。
  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宋子凡作为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回避了表
决。
  表决结果:同意346,098,4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8.7282%;
反对893,0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7%;弃权3,565,29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135,2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842%;反对893,0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440%;弃权3,565,2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718%。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49,640,6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7190%;
反对881,4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4%;弃权103,799股,占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608,3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577%;反对881,4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681%;弃权103,7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42%。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马卓檀               张韵雯
                             李德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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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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