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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钢股份: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20:18:1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18 505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 0511 第 0296 号
致: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沙钢股份”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
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5 年 10 月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沙钢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 年 10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6年4月
上公告了《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
临2026-023)(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
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14:30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沙
钢宾馆4楼6号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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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
年5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67人,代表股份数为643,693,33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411%。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人,
代表股份数621,362,0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232%;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64人,代表股份数为22,331,257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179%。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266人,代表股份数为55,821,6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45%。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
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为33,490,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99%;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264人,代表股份数为22,331,2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9%。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1.01:关于选举季永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议案 1.02:关于选举余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 1.03:关于选举钱洪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议案 1.04:关于选举杨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 2: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2.01:关于选举黄雄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 2.02:关于选举郭静娟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 2.03:关于选举黄振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 3: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 4:2025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议案 5: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议案 6: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 7:关于变更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实施主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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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 8: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 9: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的确认及 2026 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 10:关于拟续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议案 12: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议案 1.01:关于选举季永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同意 630,325,8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9233%。
    议案 1.02:关于选举余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 630,225,8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907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 1.03:关于选举钱洪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同意 630,075,7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8845%。
    议案 1.04:关于选举杨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 630,247,7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9112%。
    议案 2: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议案 2.01:关于选举黄雄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 630,250,51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9116%。
    议案 2.02:关于选举郭静娟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 630,265,2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9139%。
    议案 2.03:关于选举黄振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 630,220,2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9069%。
    议案 3: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631,86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1629%;
反对 11,485,333 股,弃权 340,100 股。
    议案 4:2025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同意 635,91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7910%;
反对 7,507,833 股,弃权 274,7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8,039,0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582%;反对 7,507,833 股,弃权
    议案 5: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630,067,6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8832%;
反对 13,407,765 股,弃权 217,900 股。
   议案 6: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 意 42,063,342 股 , 占出 席 会 议 有表 决 权 非关 联 股东 所 持 股份 总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063,3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532%;反对 13,540,365 股,弃
权 217,900 股。
   议案 7:关于变更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实施主体的议案
   同 意 44,049,374 股 , 占出 席 会 议 有表 决 权 非关 联 股东 所 持 股份 总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4,049,3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9110%;反对 11,554,333 股,弃
权 217,900 股。
   议案 8: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631,48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1040%;
反对 11,966,733 股,弃权 238,000 股。
   议案 9: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的确认及 2026 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631,85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1612%;
反对 11,604,333 股,弃权 231,9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985,3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7963%;反对 11,604,333 股,弃
权 231,900 股。
   议案 10:关于拟续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635,88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7870%;
反对 7,521,533 股,弃权 286,6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8,013,4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123%;反对 7,521,533 股,弃权
   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同意 623,808,9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6.9109%;
反对 19,598,754 股,弃权 285,600 股。
   议案 12: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631,85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1607%;
反对 11,610,433 股,弃权 228,800 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庞正忠:                   史克通:
                       钟婉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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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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