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

海锅股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18:12: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200085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致: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
会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本次会议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
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
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简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
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投票程序、登记办法等
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 14 点 00 分如期在张家港海锅新
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总数 27,44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984%。
   经验证,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3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6,814,79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30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5 人,代表股份总
数 2,129,9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10%。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股东提出新提案的情况,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按照规定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本次股东会对相关议案审议的具体结
果如下:
   投票情况:同意 34,237,5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8%。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107,599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84%;反对 21,1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06%;弃权 1,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投票情况:同意 34,233,3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103,399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12%;反对 21,1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06%;弃权 5,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582%。
   投票情况:同意 34,233,0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103,099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71%;反对 21,4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47%;弃权 5,500 股(其中,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582%。
   投票情况:同意 34,233,3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103,399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12%;反对 21,1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06%;弃权 5,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582%。
   投票情况:同意 34,232,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7%。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102,499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89%;反对 21,1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06%;弃权 6,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005%。
案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 7,122,5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9%。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659,599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00%;反对 22,0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40%;弃权 5,500 股(其中,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260%。
   本议案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投票情况:同意 34,232,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102,499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89%;反对 22,0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29%;弃权 5,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582%。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徐    晨                   陈一宏     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叶嘉雯     律师
                                           年    月   日

证券之星资讯

2026-05-19

证券之星资讯

2026-05-19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