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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坦股份: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18:07:01

证券代码:003036    证券简称:泰坦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8
债券代码:127096    债券简称:泰坦转债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
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19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陈宥融、潘晓霄:
澜管理)签署《芜湖岭澜科丹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下称
合伙协议),公司作为芜湖岭澜科丹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合伙
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出资 1,000 万元人民币认购合伙企业的基金份额。同时,公
司关联自然人潘晶与岭澜管理签署《合伙协议》,潘晶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合伙
企业 200 万元人民币的基金份额。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共同投资,投资发生额超过
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才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事
项。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陈宥融、董事会秘书潘晓霄未按照《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公司、陈宥融、潘晓霄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
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
积极进行整改,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该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
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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