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
目 录
(四)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查意见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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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除非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迈普医
迈普医学、公司 指
学;证券代码:301033)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激励计划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指
票激励计划(草案)》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广州迈普再生医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 指 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 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激励对
指
股票 象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激励对象 指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为
授予日 指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每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
有效期 指
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日止
归属 指 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股份登记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股份登记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股份登记完成的日
归属日 指
期,归属日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自律监管指南》 指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独立财务顾问、博星证券 指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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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博星证券接受委托,担任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本报告。对本报
告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
监管指南》等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制作。公司已保证所
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公司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公司
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报告所表达意见以下述假设为前提: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
变化;公司所处地区及行业的市场、经济、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公司所提供的
有关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
本激励计划及有关协议条款全面、妥善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
碍,并能够顺利完成;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具本报告。本报
告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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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及授予数量
激励计划一次性授予权益,无预留权益。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前,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应当相
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二)激励对象范围及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人员,
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应当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子
公司)任职,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劳务/聘用合同。
获授数量 占授予总量 占股本总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董事
总经理
董事
董事会秘书
董事
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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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人员
(53 人)
合计 176.10 100.00% 2.63%
注 1: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范围等原因而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自愿
放弃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可将前述限制性股票分配至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
注 2:激励对象含外籍员工,均任职于公司关键岗位,在经营管理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对该等人员实施激
励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注 3: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注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的,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8.38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之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8.38 元的价格出资购买公司 A 股普通股。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的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55.26 元的 50%,为每股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56.76 元的 50%,为每
股 28.38 元。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前,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的,
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及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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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董事会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
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本激励计划。
(1)限制性股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
属,且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
不得为下列区间日(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①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②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③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④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2)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总体可归属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一个归属期 30%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二个归属期 30%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三个归属期 40%
(3)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
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如相应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
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4)各归属期内,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的,公司可按规定办理归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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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满足归属条件但激励对象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再另行设置限售安排,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
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需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短线交易监管
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需遵守变化后的
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满足下列任
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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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各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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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完成情况进行
考核,确定相应的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X),具体如下:
单位:亿元
归属期 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6 年 4.70 4.00
第二个归属期 2027 年 5.80 5.00
第三个归属期 2028 年 7.00 6.00
考核指标 考核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X)
A≥Am X=100%
营业收入(A) An≤A<Am X=A/Am×100%
A<An X=0%
注 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如公司发生资产收购
行为的,扣除购入资产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注 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实质预测与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各归属期内,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而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
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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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含子公司)内部绩效考核有
关制度执行,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相应的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
(Y)。
激励对象属于销售人员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Y)
对照关系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良好 待改进 不合格
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Y) 100% 80% 0%
激励对象属于非销售人员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Y)
对照关系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良好 待改进 不合格
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Y) 100% 50% 0%
各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
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Y),
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而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案)》。
票激励计划(草案)》表述不完全一致的,以公司公告的《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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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一)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已承诺如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激励对象已获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已对下述事项进行明确规定或说明: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目的,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股票
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及限售安排,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归属条件,本激励计划
的调整方法与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
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公司与激励对
象之间有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等。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容具备合法性、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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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且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经核查,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
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符合《上
市规则》第 8.4.5 条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未超出可授
予权益额度上限。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已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合法自筹资金,公司
已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二)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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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激励计划根据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有关案例解释,引入看涨期权,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对限制性
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此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获授限制性股票归属后转让额度受限,引入看跌期权,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
对限售因素影响进行计量。
本激励计划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按照
下列方法进行核算:
授予日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不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在授予日确定限制性股
票的公允价值。
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限制性股票各期可归属数量的最佳估计
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
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可归属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根据归属情
况,确认“股本”及“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
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审计结果为准。
(三)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考核体系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并已对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做出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以营业收入作为考核指标,能够反映公司经营业务的拓展
能力与成长性,具体考核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市场竞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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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现状及发展规划等有关因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
表现做出较为客观、全面的评价,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
性。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
可操作性,为公司实现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提供保障。
(四)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已在授予价格、归属条件、归属安排等方面综合考虑公
司、股东及员工利益。经初步预计,虽实施本激励计划所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
司经营业绩有所影响,但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的稳定
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
带来正面影响。
(五)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制定内容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
需要,可发挥良好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实现公司、股东及
员工利益的有效统一。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尚需取得股东会批准方可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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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查信息
(一)备查文件
(草案)
(草案)
摘要
理办法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二)备查地点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黄埔区崖鹰石路 3 号
电 话:020-32296113
传 真:020-32296128
联系人:龙小燕
本报告一式两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
署页)
独立财务顾问: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