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4 证券简称:景嘉微 公告编号:2026-018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18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18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第五届董事会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16 人,代表股份 186,107,50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1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58,371,10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0.30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08 人,代表股份 27,736,4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3072%。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9,785,3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2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2,048,95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8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08 人,代表股份 27,736,4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3072%。
二、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85,466,6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57%;
反对 560,6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2%;弃权 8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31%。
同意 49,144,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 185,386,1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24%;
反对 688,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01%;弃权 3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75%。
同意 49,064,0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3%。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185,403,2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16%;
反对 671,9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10%;弃权 3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74%。
同意 49,081,1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9%。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6 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 49,035,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43%;
反对 728,0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23%;弃权 2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34%。
同意 49,035,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4%
本次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185,363,8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04%;
反对 720,6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2%;弃权 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24%。
同意 49,041,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指派律师董亚杰、谭程凯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
见证并为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