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6-025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
会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
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伟先生主持、召开
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均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普通股股东。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5 月 13 日,公司总股份为 158,026,471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 2,722,719 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2025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从总股本中剔除,即本次股
东会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量为 155,303,752 股。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7 人,代表股份 85,035,49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5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
份 74,936,3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5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9 人,代表股份 502,58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9 人,代表股
份 502,5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36%。
(3)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本
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780,0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6%;
反对 24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3%;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1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780,0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6%;
反对 24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3%;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1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771,7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98%;
反对 251,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61%;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8,8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786,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76%;
反对 230,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4%;弃权 1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53,938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765,1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21%;
反对 258,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38%;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2,2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773,5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20%;
反对 244,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0%;弃权 1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0,6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除上述审议事项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郑家良、郝韵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