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5 证券简称:梅安森 公告编号:2026-020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9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 65,092,7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192%。其中: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9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16,367,8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08%。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308,005,068 股,公司通
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680,900 股;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 305,324,168 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
表决情况如下: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64,336,50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83%;反对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6%。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611,6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00%;反对 72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89%;弃权 3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2%。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64,352,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33%;
反对 71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97%;弃权 2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0%。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627,9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796%;反对 71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32%;弃权 2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64,323,3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80%;
反对 74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50%;弃权 2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0%。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598,4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993%;反对 74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34%;弃权 2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2%。
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7,387,9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642%;
反对 72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84%;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5%;就本议案的审议,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马焰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598,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012%;反对 72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65%;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3%。
同意 64,022,2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获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598,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012%;反对 72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65%;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3%。
同意 63,919,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14%;
反对 64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67%;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9%;就本议案的审议,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刘航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683,9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217%;反对 64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39%;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44%。
同意 63,951,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16%;
反对 64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62%;弃权 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2%;就本议案的审议,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郑海江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683,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205%;反对 64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39%;弃权 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6%。
同意 64,408,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90%;
反对 6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75%;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4%。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683,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205%;反对 6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72%;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3%。
同意 54,762,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62%;
反对 64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13%;弃权 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5%;就本议案的审议,叶立
胜作为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表决票已从前述表决情况统计数据中剔除,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下同)。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37,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222%;反对 64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97%;弃权 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81%。
同意 64,408,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90%;
反对 6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75%;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4%。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683,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205%;反对 6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72%;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3%。
同意 64,408,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90%;
反对 6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75%;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4%。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683,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205%;反对 6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72%;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3%。
同意 64,408,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90%;
反对 6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75%;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4%。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683,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205%;反对 6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72%;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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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