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特殊说明,以下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词语 指 含义
英思特、公司 指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
《激励计划(草案)》 指
票激励计划(草案)》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
《考核管理办法》 指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
指 英思特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划/本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本次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激励对象人数、名单及授予数
指
调整 量进行调整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
激励对象 指
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
激励对象名单 指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章程》 指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监管指南》 指
—业务办理》
容诚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6]第 0283 号
致: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依据与公司签署的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
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就公司拟实施的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合规发表意见。
做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本次激励计划中某些
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英思特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
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发表了核查意见。
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
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议案。
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根据自查报告,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的 6 个月内,有 1 名核查对
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经公
司核查确认,前述人员非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
为均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前,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
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或基于相关
信息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
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
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调整,认为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
意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026 年 5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审核后,发表了《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
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6 年 5 月 18 日为授予日,向 90 名
激励对象授予 149.7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3.88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调
整及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调整情况如下: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原确定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
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授
权,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人数、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
励对象由 91 人调整为 90 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50.00 万
股调整为 149.75 万股。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激励计
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
司本次对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
(一)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30Z0127 号),以及《包头市英思特
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30Z0128 号),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下列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情形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 2026 年 5 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股东会审议通
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上述授予日及其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向 90 名激励
对象授予 149.75 万份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3.88 元/股。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的意见,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符合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的规
定,及时公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等与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及授予
相关事项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规定,
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信息披露安排符合
《管理办法》等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还应当根据《管理办法》
等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
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
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
及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