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杭州永创智
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创智能”、“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
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
股发行价格 11.29 元,募集资金总额 299,999,991.23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
年 1 月 26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6]0117 号《验资报告》。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
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
书(注册稿)》,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年产3,500台套数字智能固态
食品包装装备项目
合计 31,629.17 30,000.00
在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
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
求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
况以自有资金或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在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度和需求
以自筹资金预先进行投入。截至 2026 年 5 月 15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实际投入金额及拟置换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 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 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号 的金额 的金额
年产 3,500 台套数字智能
固态食品包装装备项目
合计 31,629.17 953.33 953.33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序号 费用类别 以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
金额
合计 262.26 262.26
(三)募集资金置换总额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合计 1,215.59 万元置换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款项。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
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五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五、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
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
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6]9434 号),认为:永创智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
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10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6 年 4 月修订)》及
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公允反映了永创智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相关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