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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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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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813 号
致: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浙江美大”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金臻、赵航参加公
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
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之日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浙江美大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等规定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浙江美大
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
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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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案》;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
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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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6 名,持股数共计 384,154,7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619%。
结合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1 名,代表股
份共计 3,641,0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36%。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
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7 人,共计代表股份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
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
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87,488,406 股,反对 153,900 股,弃权 153,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7%,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387,506,706 股,反对 106,400 股,弃权 182,7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5%,表决结果为通过。
同意 387,506,606 股,反对 136,500 股,弃权 152,7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4%,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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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387,509,406 股,反对 103,700 股,弃权 182,7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1%,表决结果为通过。
案》
非关联股东同意 275,927,176 股,反对 154,900 股,弃权 155,50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6%,表决结果为通过。
非关联股东同意 275,929,976 股,反对 124,900 股,弃权 182,70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6%,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5、6 项议案属于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
东已回避表决,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所涉关联交易事项的有效表决权总数。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
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
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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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6H0813 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美大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
签署:
承办律师: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