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华英农业 公告编号:2026-036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全体合伙人签署《清算分配协
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控制权拟变更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华英农业”或“上市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信阳市鼎新兴
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新兴华”)函告,
鼎新兴华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鼎新兴华解散,并将鼎新兴华持有的华
英农业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鼎新兴华完成股份分配后,其各合伙人由通过鼎新兴华间接持有
华英农业股份将变为直接持股。鼎新兴华持有华英农业股份比例将由
“杭州兴增”)直接持有华英农业股份比例将由 0 上升至 0.34%;广
汉东兴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汉东兴”)直接持有华英农
业股份比例将由 0 上升至 6.76%;信阳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信阳产投”
)直接持有华英农业股份比例将由 0 上升至 16.90%;
同时,信阳产投与持有华英农业 4.91%股份的信阳华信投资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阳华信”)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
约定自鼎新兴华解散且上市公司股份非交易过户至信阳产投名下之
日起 60 个月内,信阳华信在上市公司股东会表决中与信阳产投保持
一致行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阳产投及其一致行动人信阳华信将合
计持有华英农业 21.81%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
更为信阳产投,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信阳市财政局。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解散清算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
告》(公告编号:2026-015)《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许水均先生及
其一致行动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本次控制权拟变更事项的进展情况
合伙人信阳产投、广汉东兴、杭州兴增共同签署了《关于信阳市鼎新
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清算分配协议》,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为进一步明确信阳产投、广汉东兴、杭州兴增(各方单称“一方”
,
合称“各方”,互称“他方”)权益,就鼎新兴华清算事宜,在自愿、
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各方友好协商,就上述事宜达成本协议
如下,以资信守。
第 1 条 资产分配安排
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由各方进行分配、分担。
份按照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如下:
占鼎新兴华总出资 清算分配上市公司 占上市公司总
序号 合伙人名称
额比例 股份数 股本的比例
合计 100.00% 511,893,617 24.00%
注:上表中“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系依据上市公司截至 2026 年 4 月 30
日的总股本计算得出,仅供各方参考。各方最终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以前述
分配数量为准,不因上市公司总股本变化而调整。
兴不得向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信阳产投、杭州兴增就该 10,000 元
债权主张任何权利。各方同意,合伙企业支付完毕本条第 1.1 款全部
费用后,如仍存在剩余现金财产,归广汉东兴所有;如合伙企业现金
财产不足以支付本条第 1.1 款全部费用的,由各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
比例进行分担。
分公司提交将本协议第 1.2 条约定的股份数量非交易过户至各合伙
人名下证券账户的申请;自非交易过户完成之日起,相应股份的所有
权及附带的全部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收益权等)转移至
各合伙人。过渡期内(即本协议生效之日至过户完成日),股份产生
的任何孳息(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股票股利、配股等)均归股份
的分配对象享有。
机构的规定由各方各自承担;按照法律法规及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
应由合伙企业承担的税费,各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担。
手续,各方配合签署相关必要文件。
第 2 条 违约责任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带来的全部损失,并采取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及相关协议约定的救济措施。
则各方应保证继续履行本协议。如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则违
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
损失以及为实现权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
保全费等)。
第 3 条 不可抗力
风暴、潮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各方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其他事
件。
履行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
要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其它各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其它各方提交部分或全部不
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并应在可能的情
况下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对因
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而使他方蒙受的任何损害以及增加的费用
和损失承担责任。主张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方法减小或消除
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设法恢复履行因不可抗力而
受影响的协议义务。
第 4 条 保密
及由另一方提供的全部信息(以下简称“该等信息”)。事先没有得
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不得为任何其他目
的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但以下情形除外:
(1)为合理附随于本协议之目的而向作为该方关联方的公司或
向该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委任之顾问、中介机构
作出的资料披露。
(2)相关一方独立开发或从有权披露的第三方获得资料,或非
因违反本条规定而从属于公共领域内获得资料。
(3)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司法管辖区域的任何法院、管理机
关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命令或要求规定作出的资料
披露。
(4)在就相关一方或其任何关联方的税务事宜合理所需的范围
内向任何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料披露。
理人员、雇员、委任之顾问、中介机构以及关联方遵守本条规定的保
密义务。
第 5 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现行法律。
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任何争议无法在争议发生后 30 个自然日内
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应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 6 条 本协议生效及其他
(1)各方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2)本次分配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对本次分配
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的核准或不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面形式,并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为准。
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其他说明和风险提示
产投已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目前处
于审查阶段。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本次经
营者集中事项作出的核准或不进一步审查决定,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非交易过户手续。上述事项的
完成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
息以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准。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