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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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701 号
致: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纳百川”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
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纳百川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
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纳百川本次股东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
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法律意见书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公司会议室(安徽省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河北路 1777 号)。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 9:15-15:00。
(三)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8 日。
(四)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
致。
(五)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按照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
式及召开程序进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
通知,出席以及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为:
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前述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2,502,0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64.9255%。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
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
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81,663,207 股,反对 27,900 股,弃权 4,900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9%,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1,663,207 股,反对 27,900 股,弃权 4,900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9%,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1,656,807 股,反对 34,300 股,弃权 4,900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0%,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1,656,807 股,反对 30,800 股,弃权 8,400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0%,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1,664,507 股,反对 29,500 股,弃权 2,000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4%,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1,653,207 股,反对 40,500 股,弃权 2,300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6%,表决结果为通过。
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1,659,407 股,反对 34,500 股,弃权 2,100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2%,表决结果为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363,907 股,反对 38,000 股,弃权 2,100 股,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8%,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会已就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第 8 项议案属于涉及关联股东回避的议案,关联股
东应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