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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迪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4 19:08:0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G20211960
致: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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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
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13:30 在江苏省泰州市郁金路 12 号
公司行政楼一号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 9:1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 91,948,9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339%,其中: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1,689,95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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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统计并经公司确
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2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259,0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5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为 5,229,3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46%。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或视频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视频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系统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本所律师无
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
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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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的议案》;
案》;
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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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735,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80%;反对 117,1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735,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80%;反对 117,1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735,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80%;反对 117,1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015,9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204%;反对 117,1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00%;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396%。
  (四)《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735,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80%;反对 117,1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015,9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204%;反对 117,1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00%;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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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735,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80%;反对 117,1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六)《关于制定公司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议案 6.1、议案 6.2 需要关联股东张良斌、余军、泰
州同泽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州同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进行回避,议案 6.3 需要关联股东聂申钱进行回避,议案 6.4 需要
关联股东夏建国进行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 12,671,2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443%;反对 117,1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015,9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204%;反对 117,1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00%;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396%。
  表决结果:同意 12,671,2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443%;反对 117,1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015,9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204%;反对 117,1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00%;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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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87,002,0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54%;反对 117,1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015,9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204%;反对 117,1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00%;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396%。
  表决结果:同意 88,814,0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04%;反对 117,1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015,9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204%;反对 117,1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00%;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396%。
  表决结果:同意 91,735,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80%;反对 117,1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015,9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204%;反对 117,1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00%;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396%。
  表决结果:同意 91,735,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80%;反对 117,1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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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015,9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204%;反对 117,1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00%;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396%。
  表决结果:同意 91,735,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80%;反对 117,1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015,9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204%;反对 117,1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00%;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396%。
  (七)《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735,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80%;反对 117,1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015,9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204%;反对 117,1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00%;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396%。
  (八)《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735,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80%;反对 117,1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015,9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204%;反对 117,1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00%;弃权 9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396%。
  (九)《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714,8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454%。
   表决结果:同意 91,714,8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454%。
   表决结果:同意 91,719,3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03%。
 (十)《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714,8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454%。
   表决结果:同意 91,714,8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454%。
   表决结果:同意 91,719,3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03%。
   上述议案中,第 8 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取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属于普通决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事项,取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中,议案 9、10 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其他议案采用非累积投
票制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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