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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东制药: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4 18:29:21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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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振
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2026
年 4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山
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会通知》”)。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地点、投票方式、网
络投票的时间、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并说明了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皆可参加本次股东会,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东科技大厦 4 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昆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4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参
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300 人,代表股份合
计 308,345,1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737%。具体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
份 302,613,6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96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93
人,代表股份 5,731,5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76%。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297 人,代表股份 6,063,2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33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
小股东 293 人,代表股份 5,731,5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76%。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
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代
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为:
  非累积投票提案: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
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
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7,569,7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5%;
反对 65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6%;弃权 1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87,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9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7,426,0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19%;
反对 79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9%;弃权 12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44,1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4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7,560,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57%;
反对 65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6%;弃权 12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79,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15%。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26,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859%;反
对 1,56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437%;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2.07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74,6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5.7620%;弃权 12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8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7,513,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04%;
反对 67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3%;弃权 15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32,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75%。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7,394,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18%;
反对 69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1%;弃权 25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8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13,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38%。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76,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0373%;反
对 77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180%;弃权 25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24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26,2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99%。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7,437,3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6%;
反对 77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14%;弃权 13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55,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53%。
   本次股东会议案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议案 4.00 和议案 7.01)关联股东
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袁华之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朱   培   元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李   寿   双                常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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