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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港股通科技ETF国联安: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6年第1号)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4 18:24:58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9月8日证监许可[2025]1998号文准
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份额价格存在波动,
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合资格在互联互通下交易的恒生综合指数成份股。
   (2)选样方法
   资讯科技业、电子零件、互动媒体及服务、线上零售商、支付服务;
月日均市值排名最高的30只证券会被选为成份股。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s://www.hsi.com.hk/schi。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期货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
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
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
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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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详见招募说
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
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沪港通及深港通标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
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
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
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
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具体风险请参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
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投资
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确保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
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
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式
已经认可。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
低于发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
投资收益。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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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
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申购、赎回对价的交收方
式已经认可。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6 年 04 月 22 日,“三、基金管
理人”部分内容截止日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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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绪言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
关规定以及《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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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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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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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
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
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
务的机构。本基金场内申赎、交易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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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为准)
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
布的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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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
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
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或其委托的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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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
或调整
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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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黄娜娜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成员情况
 于业明先生,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公
司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太保产险董事,太保寿险
董事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工商管理学士。历任美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
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监控部成员,忠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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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顾问,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创始人,安联集团董事会事
务主任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董事兼中国业务发展总监,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一君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品公司副总裁助理,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太平洋资产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审计部总经理、总经理助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Hong Anh Tran 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 Dover 资产管理公司合伙企业管
理人/合伙企业会计师,Collins 协会财务与运营经理,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全球
战略顾问,消防员基金保险公司国际管理助理,安联美国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
项目协调共同负责人,安联集团审计副主管、审计主管,安联全球合作伙伴集团
首席财务官兼慕尼黑分部总经理,美国安联人寿保险公司高级副总裁,美国安联
公司首席执行官兼董事会成员,安联集团企业风险管理、治理和内部风险控制负
责人、集团合规风险与控制负责人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
险官、首席合规官及反洗钱报告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唐华先生,工商管理学士。历任美国保德信证券集团金融顾问,美联证券公
司注册投资经理,瑞士银行银行顾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范达集团大中华区首席
执行官、范达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总裁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有安先生,工学博士。历任国家开发银行华东地区信贷局副局长,国开行
兰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甘肃省省长助理、党组成员,甘肃省省长助理兼贸易
经济合作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商务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
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银河证券董事长、党委书记,金恒智控管理咨询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现任泸州老窖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岳志明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野村证券国际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野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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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野村中国区首席执行官,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
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正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等职。现任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Guoqiang Wei(韦国强)先生,商学硕士,同济大学荣誉教授。历任德国德
累斯登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东亚区经理、大中华区经理,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
海)金融机构部大中国区总监,德国商业银行(上海)金融机构部中国区董事总
经理,德国总理奖学金中国区评委会主席,同济大学德国研究中心理事等职。现
任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唐华先生,总经理,工商管理学士。历任美国保德信证券集团金融顾问,美
联证券公司注册投资经理,瑞士银行银行顾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
部总经理,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范达集团大
中华区首席执行官、范达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总裁等职。现任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魏东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
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
投资官,并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
安核心资产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核心趋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太平洋人寿股票相对收益型(个分红)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
资经理。
  蔡蓓蕾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营
销部副总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监,泰康
资产管理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业务负责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市场官)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
  叶培智先生,副总经理,会计学荣誉学士。历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副
高级经理,安联保险(香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席合规官、董事会秘书、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太保安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席营运官,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首席运营官)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李露女士,督察长,法学学士。历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
合规法律岗、风险管理部业务风险管理岗、风险合规部业务风险管理岗,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法律部业务风控、合规岗,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合规法务部业务合规岗、合规法律业务管理岗、团队负责人,国投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合规部总经理、合规总监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储乐延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易保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产品经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2023 年 1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风控经理、基金经理。2023 年 7 月起担任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
金和国联安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7 月至 2025 年 6
月兼任国联安智能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 年 9 月起兼任国联
安远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 年 11 月起兼任国联安恒生港
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黄欣先生,硕士研究生。2003 年 10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产品开发部经理助理、债券投资助理、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等职。2010 年 4
月起担任国联安中证 A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0 年 5 月至
年 12 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至 2017 年 3 月兼任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至 2023 年 1 月兼任国联安中小企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7 月兼任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5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
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6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
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年 11 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
理;2021 年 2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21 年 5 月至 2025 年 9 月兼任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起兼任国联安创业板科
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5 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科
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3 月
起兼任国联安国证 ESG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4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消费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
年 12 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科创板芯片设计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25 年 9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 A500 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 年 11 月起兼任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章椹元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基
金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19 年 5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2020 年 5 月起担任国联安沪深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和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2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5 月至 2025 年 9 月兼任国
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起
兼任国联安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起兼任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经理;2022 年 12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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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2023 年 4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消费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24 年 1 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 年 6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 A5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 年 8 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科创板综合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 年 9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 A500 红利低波动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 年 11 月起兼任国联安恒生港股
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主
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量
化投资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委会主

    邹新进(基金经理)
    韦明亮(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潘明(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固收投委会主

    陆欣(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建华(基金经理)
    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邹新进(基金经理) 固收+投委会主席
    陆欣(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欢 (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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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陆欣(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罗春鹏(基金经理)
  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章椹元(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何贤发(主动量化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黄欣(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理基金财产;
其他费用;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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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出借业务;
施其他法律行为;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金财产;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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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
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分配基金收益;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现和分配;
通知基金托管人;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行为;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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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
的发生;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五)基金经理承诺
谋取最大利益;
不当利益;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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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
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
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
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
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
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完
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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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1)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
监控防线:
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
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
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
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
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
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
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
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
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
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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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
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
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
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
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
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
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
取控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
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
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
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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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 年 8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78 号
  联系人:韩鑫普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招商证券是中国领先的上市证券公司之一,拥有全业务资质,跨越国内外市
场,覆盖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等多个领域。目前招商证券
拥有 5 家一级全资子公司,分别是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招商期货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
司,在境内设有 14 家分公司和 265 家证券营业部,不断建设和完善全功能、全产
业链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招商证券超过 10000 位员工竭诚为全球企业、政府机构、
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提供全面的证券服务。我们以“家国情怀、时代担当、励新图
强、敦行致远”为核心价值观,以“服务国家科技自立自强 助力社会财富保值增
值”为使命,以“打造中国领先投资银行”为愿景,砥砺前行,通过卓越的金融
服务实现客户的财富增长,并在资本市场和社会公众中树立起合规稳健、锐意创
新、服务精良、勇于担当的良好口碑。
  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多人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经验,以及大型 IT 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
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 100%,高级管理人员均拥有
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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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证券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为各类公开
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
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招商证券托管部本着“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除此之外,
招商证券于 2014 年 1 月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成为业内首批可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券商之一,
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截至 2026 年一季度,招商证券共托管 83 只公
募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
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
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作
效率和效果。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
最高风险决策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公司风险
偏好、风险容忍度及各类风险限额指标,全面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风险管
理部、法律合规部及稽核部为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稽核人员,依照
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招商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
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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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
系统;有独立的托管业务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严格有效
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
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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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电话:021-20333910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2)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联系人:陆晓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 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电话:0769-22115712
联系人:李荣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4)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国际中心 37 层(华远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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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 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电话:010-68585002-8059
联系人:胡创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6) 名称: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顾伟
电话:15006172037
联系人:庞芝慧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https://www.glms.com.cn
(7) 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ht.com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9)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会清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0)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电话:021-33388254
联系人:施磊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1)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2)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60167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cmschina.com.cn
(13)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电话:010-80928123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95551,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
电话:010-85156398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15)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 1 号楼东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话:0532-85022026
联系人:孙秋月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16)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
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
电话:010-60834768
联系人:杜杰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7) 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5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联系人:陈靖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7 层 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人:费泽旭
   电话:021-22286589
   传真:021-22280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费泽旭、骆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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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 2025 年 9 月 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998 号
文准予注册募集。募集期为 2025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经安
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本
基金募集期间共募集 236,024,466.0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388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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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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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且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计算过程中涉及的尾数保留外,基金份额
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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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
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3个工作日前发布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
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
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
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
定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
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发送,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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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最新
成交价与汇率公允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汇率公允价包括指数公司在发布和计算境外指数产品中采
用的实时汇率价格、基金管理人审慎决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在未来条件允许的
条件下,本基金可以参考上述公式,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港币参考净值。
券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五)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
的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结算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
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
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如未来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 ETF 的新业务,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开展相应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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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
下,本基金可采用实物申购赎回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将
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
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
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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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不时更新,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
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
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
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
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可卖出和
赎回,即 T 日申购的 ETF 份额且日间完成 RTGS(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交收,T 日
可卖出与赎回,而 T 日申购的 ETF 份额且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T+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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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卖出和赎回;T 日竞价买入的基金份额,T 日可以卖出或赎回。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实施
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为投资者办理基
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等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现金
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如遇国
家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
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港股通非交收日导致延迟交收、
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登记公司系统故障、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替代
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的情形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
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
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
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
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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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0,000 份。
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规定申购和赎回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
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经履行适当
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露。
易所开市前公告。
的标准收取佣金。
许的情况下,可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在未来条件成熟时,
本基金可增减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份额类别,上述事项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过;如本基金增减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应确定申购赎回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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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并提前公告。
  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
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申
赎现金、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
相关内容。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
排,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
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
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可以现金替代金额之和,
赎回替代金额固定为 0。
  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2 种类型: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
替代(标志为“必须”)。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成份证券
的替代,替代金额按代理买卖原则确定。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
替代,采取固定替代金额。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人申购或
赎回时代投资人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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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申购替代金额
  申购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T-1 日估值汇率×(1+现
金替代溢价比例)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也称“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申购时收取现金替
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部
分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该证券参考价格(使用估值
汇率调整)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
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
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经除权除息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如果港股
通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相关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如果 T-1 日无收盘价的,取 T-1 日前的最新收盘价。
如果 T-1 日至 T 日期间有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日非本基金申赎开放日,基金管理
人可对证券参考价格、T-1 日估值汇率进行调整。
  ③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申购申请,对于组合证券中需要代为买入的港股,基金
管理人将在 T 日内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
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
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未买入的被替代证券的 T 日(指港股通交易日)收盘价
(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定的汇率公允价,汇率
公允价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中国外汇交易
中心参考汇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收盘价、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
T 日(指港股通交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和申购替代金额确定
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T 日(指港股通交易日)后的第 2 个
港股通交易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办理交收。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
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当出现半日港股通交易日、联交所临时停市或港股通每日额度不足等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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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时,计算并确定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的时间将顺延,款项交收的日期也
顺延。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
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
为了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
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
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④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赎回申请,在 T 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赎回申请代投资
者卖出被替代证券。T 日(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
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卖出价格扣除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未卖
出的被替代证券的 T 日(指港股通交易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定的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参考汇率、中国外汇交易
中心收盘价、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被替代证券 T 日(指港股通
交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
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T 日(指港股通
交易日)后的第 2 个港股通交收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
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
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当出现半日港股通交易日、联交所临时停市等特殊情况时,计算并确定被替
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的时间将顺延,款项交收的日期也顺延。如遇证券长期停
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
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
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
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
进行相应调整。
  ⑤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申购、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规
则等,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其他公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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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
成份证券;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
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
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必须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成份证
券的数量、T 日预计开盘价以及 T-1 日估值汇率的乘积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
其他方法。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
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差额。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
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相应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以及 T-1 日估值汇率的相乘之和)
  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
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
或为零。
  另外,若 T-1 日至 T 日期间存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日为非申赎开放日,则
基金管理人可对公式中“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调整;
若 T 日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例计算。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
数量、相应证券 T 日收盘价以及 T 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
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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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
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接受后
将使当日申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接受后
将使当日赎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最新公告日期                       XXXX-XX-XX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
基金名称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XXXXX
目标指数代码                       XXXXXX
基金类型                         XXXXXX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X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00000
红利金额(单位:元)                   0.00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                   无
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无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               无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无
当日累计净申购份额上限                  无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日累计净赎回份额上限                       无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净申购份额上限                   无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净赎回份额上限                   无
成份股信息内容:
                申购现金   赎回现金
证券    证券   股票                     申购替   赎回替   挂牌   映射   是否实物
                替代保证   替代保证
代码    简称   数量                     代金额   代金额   市场   代码   对价申赎
                金率      金率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
格式进行修改,且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
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
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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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
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一笔新的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
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除第 5 项以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兑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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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通特殊申购。
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面委托代理协议。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登记和转托管
  本基金场内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等业务,并收取一
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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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A
股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结算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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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其他港
股通标的股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
托凭证、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
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
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
票期权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
托凭证)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
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
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
括抽样复制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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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股
进行配股或增发;(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6)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
生变化;(7)其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如果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
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履行内部决策
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
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成份股、非成份
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等进行替代。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照基金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
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和判断,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本基金将以市场利率趋势研判为主,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和基金
未来现金流的分析,在保证流动性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
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
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信用利差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
理等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质量和构成、
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
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后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
值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可适度进行投资。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和投资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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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可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带来的交易
成本,追求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的股票期权合约,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同时基于谨慎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运用国债期货对基本投资组合进行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
作。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和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
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
厚投资收益。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
制在 4%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
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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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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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还须符合以下限制:出借证券资
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
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
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因未
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
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
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
乘数计算;
  (15)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5)、(8)、(11)、(12)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或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第(1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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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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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标的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
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
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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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6 年 03 月 31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144,940,197.25          98.92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注:1、报告期末,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
替代款估值增值;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指数投资境内股票。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基础材料                                   -                    -
消费者非必需品                   37,842,729.30                25.87
消费者常用品                        947,246.42                0.65
能源                                     -                    -
金融                            389,873.64                0.27
医疗保健                                   -                    -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工业                                    2,911,501.14               1.99
信息技术                              66,850,437.54                 45.70
电信服务                              35,998,409.21                 24.61
公用事业                                             -                   -
房地产                                              -                   -
合计                               144,940,197.25                 99.08
      注:1、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
                地平线机器人-
                   W
票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基金可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带来的交易
成本,追求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息披露
平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其他资产。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①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②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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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业绩比较
            基金份额 同期业绩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日期          净值增长 比较基准 ①-③                 率标准差      ②-④
                                               率标准差
            率①   收益率③                     ②
                                               ④
             -7.88%    -7.67%    -0.21%   1.20%   1.39%   -0.19%
             -19.80%   -19.80%   0.00%    1.89%   1.91%   -0.02%
             -26.12%   -25.95%   -0.17%   1.63%   1.70%   -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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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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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
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
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
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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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3)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4)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
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
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
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
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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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对于含投资人回售
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
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值。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规定进行估值。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率来源,如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无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确定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来源。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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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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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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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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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分红
公告;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
当程序后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
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
方式等内容。
  (三)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基金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
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
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为基金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
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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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酬率为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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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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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金财产的损失;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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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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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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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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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根据投资需要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
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本基金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未上市交易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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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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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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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
政策和交易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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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
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
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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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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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股票资产与债券
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
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
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平也会
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
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
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
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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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
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
值配售、成份股停牌或摘牌、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
及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等因素使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
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
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机构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
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
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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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从而导致申购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
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
  因涉及香港市场股票的买卖,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组合证
券需以一定数量的现金进行现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约定代理
申赎投资者进行相关证券买卖,投资者需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证券的
结算金额的不确定性(含汇率波动)的风险。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
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存在相关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指期货标的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
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
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此外,
交易所对股指期货的交易限制与规定会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策略执行产生影响,
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
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
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国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
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
险。
  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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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操作风险、保证金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和损失。
  基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进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存在信用风险、流
动性风险和投资风险等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中,因交
易对手方违约无法按期偿付本金、利息等证券相关权益,返还证券,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出借证券量过大无法应对基金大额赎回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基金在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中,因投资策略失败、对投资标的预判
失误等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除了面临债券所需要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外,还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有风险:提前赎回或延期支付风险,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
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
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可能改变,投资组合需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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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
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
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
还可能来自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
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
在4.00%以内,但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
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
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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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
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
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
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
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与其
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
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
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
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
对更大。
  (2)股价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
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
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持仓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所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
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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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
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
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可投资范围的港
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
时买入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交收)的交
收安排,本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 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
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
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
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
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 A 股和
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投资比例超标的风险。
  (8)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
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
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
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
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
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交所对停牌的具
体时长并无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 A 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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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
ST 及*ST 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
示板,香港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
主导权,使得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等制度
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
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
的限制和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
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主要集中于港股通科技产业,须承受因政府政策变化、
行业景气 度变化等影响因素所带来的行业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章节。
  (1)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标的指数为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指数。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从投资范围和所处的行业上看,基金资产及该类股票的流动性
良好;
  (2)从投资限制上看,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设置
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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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2)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
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对价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
所延迟。
     (3)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
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
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或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
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这
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例
如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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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五)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
的风险。
  (六)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
的匹配检验。
  (八)其他风险
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善而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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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带来风险;
  (九)声明: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销售代理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代理机构担保或
者背书,销售代理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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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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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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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设立日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联系电话:(021)389928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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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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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
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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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 年 8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2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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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根据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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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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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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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
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
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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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8)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9)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管理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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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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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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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
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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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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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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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金托管人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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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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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机
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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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设立日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联系电话:(021)38992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 年 8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2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
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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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
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其他港
股通标的股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
托凭证、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
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
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
票期权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
托凭证)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
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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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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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还须符合以下限制:出借证券资
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
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
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因未
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
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
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
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
乘数计算;
  (15)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5)、(8)、(11)、(12)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或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第(1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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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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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
所有银行。
  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及本协议约定的监督义务后,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但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公司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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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
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
  五)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
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及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采用书面形式并
电话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及本协议约定的监督义务后,免除相应责任。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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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
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基金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账户等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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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电话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
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
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
流程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基
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
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
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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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
名称应为“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其他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理人负责。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
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
资金账户。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
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全额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
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
存放的资金。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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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
期货保证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
货保证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八)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应包含基金托管人指定印章。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
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
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类似意思表示
的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
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
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
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
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十)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保管,或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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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协商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十一)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量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
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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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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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1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0 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应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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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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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
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
修改服务项目。
    一、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
心电话 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picfunds.com 进行咨询和查询。
    二、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021-38784766 , 400-7000-365) 、 邮 件
(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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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披露媒体           披露日期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
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规定报刊           2025-10-09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
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
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深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圳证券交易所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
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规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
明书            所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
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规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所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
              规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
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2025-10-09
              所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
              规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
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2025-10-09
              所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深
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2025-10-22
              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延长募集期
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深
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2025-11-01
              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提前
结束募集的公告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
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   规定报刊、深圳证券交易
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所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提示性公告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
              规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
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2025-11-10
              所
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
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深
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圳证券交易所
赎回业务的公告
关于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
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深
证券投资基金新增流动性   圳证券交易所
服务商的公告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
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深
投资基金上市交易提示性   圳证券交易所
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深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申
              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 2025-11-25
万宏源证券为基金申购赎
              交易所
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国联安恒生港股
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深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广   圳证券交易所
发证券等为申购赎回代办
券商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
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5-12-19
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深
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2025-12-26
              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2025-12-26
莞证券为基金申购赎回代
              交易所
办券商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上 2026-02-13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国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联民生证券为基金申购赎     交易所
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2026-02-27
更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6-03-02
更公告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
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深
投资基金增加银河证券为                 2026-03-10
                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
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深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兴
                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 2026-03-11
业证券为基金申购赎回代
                交易所
办券商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深
关于旗下部分深交所 ETF               2026-03-23
                圳证券交易所
变更场内简称的公告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
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规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所
要更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深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
                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 2026-03-27
吴证券为基金申购赎回代
                交易所
办券商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6-03-28
更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公募基金通过证券公
                规定网站           2026-03-31
司证券交易及佣金支付情
况(2025 年度)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
                规定网站、规定报刊、深
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2026-03-31
                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规定报刊           2026-04-22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旗下全部基金 2026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
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规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
投资基金 2026 年第 1 季 所
度报告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包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国联安恒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六、备查文件
的募集作出准予注册的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基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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