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7 证券简称:联美控股 公告编号:2026-020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程序。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原告)
●涉案金额:合计约 4,580,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福林热力”)处于停产状态,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的经营业务均正
常开展中,不会影响到公司的主营业务。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延安市长立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二)审理机构:曹县人民法院、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
(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止,以 4,086,624.32 元为基数,
按一年期 LPR 的 1.5 倍计算)和保证金 200,000 元及逾期违约金 7,500 元(自
的 1.5 倍计算);
年 9 月 1 日起,以 4,286,624.32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 的 1.5 倍计算至实际
清偿之日);
(四)反诉请求
*4981.5 吨=787,077 元);
(五)基本案情
司供应煤炭。煤炭款共计 4,086,624.32 元,因双方对煤炭热值及交货期限有争
议,福林热力未支付货款。
(六)诉讼程序及结果
书》,裁定保全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 4,500,000 元。
后本案经审理,2025 年 12 月,曹县人民法院下发(2025)鲁 1721 民初 10453
号 《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令 被 告 于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支 付 原 告 货 款
月 14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4.65%计算);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 134,000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1,128 元,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共计 26,128 元,由
被告负担。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于 2026 年 1 月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
审审理,2026 年 4 月 3 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26)鲁 17 民终 416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曹县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取被告银行存款或收入 4,246,752.32 元;于 2026 年 5 月 6 日出具(2026)鲁
于 2026 年 5 月 11 日出具(2026)鲁 1721 执 2950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
解除对被告的银行存款 4,246,752.32 元。
(七)银行账户冻结情况
因上述诉讼原因,2025 年 9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的公告》(编号为 2025-041),福林热力募投资
金 账 户 盛 京 银 行 沈 阳 市 滨 河 支 行 0334210102000011042 因 诉 讼 保 全 被 冻 结
账户资金余额 4,577,805.90 元,本次冻结前可用余额 77,805.90 元,本次被冻
结 80,000.00 元后,账户无可用余额。
二、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福林热力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如下:
截至 2026 年 5
开户行 账户性 本次冻结前冻 本次冻结
公司名称 银行账户 月 6 日资金余
名称 质 结金额(元) 金额(元)
额(元)
山 东 菏泽 盛 京 银
福 林 热力 行 沈 阳 一般户
科 技 有限 市 滨 河 (募投)
公司 支行
三、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收购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66%股权并持续投入项目建设资金为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案件为福林热力正常经营引发的纠纷,福林热力将依法
配合法院的执行程序。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的经营业务均正常开展中,此次福林热
力银行账户被冻结不会影响到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的主营业务。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