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新能”、“公司”或“发行人”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履行持
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保荐人出具
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
质询和调查。
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法定代表人 刘成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王改林、刘资政
项目联系人 王改林、刘资政
联系电话 010-65608400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 2024 年 2 月 26 日,因原保荐代表人段险峰工作变动,保荐人指
他情况 派刘资政接替其担任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920985
注册资本 309,476,200 元
注册地址 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泰工业区
主要办公地址 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王永
实际控制人 王永、刘凤玲
联系人 刘士超
联系电话 0315-505182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挂牌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7 月 22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8 月 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北京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26 年 4 月 28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
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北交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北交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
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向北交所提交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
(二)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规定,履行职
责,具体包括: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
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对上
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
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期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等方式,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
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
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海泰新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如下:
(一)收到监管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
于平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因存货跌价测试依据不规范、收入确认不规范、资
产减值计提不充分、内部控制不规范,导致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
告、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
准确。上述主体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下达的《关于对唐山海
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王永、刘士超、于平采取监管谈话行政
监管措施的决定》。
保荐人已督促公司就相关情况进行整改。公司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形成
整改报告,并更正了定期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变更及募投项目延期
公司募投项目“1000MW高效光伏组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系2021年底规
划的项目,由子公司海泰朔州实施,项目计划以募集资金投资1亿元。
考虑到行业技术的变化,以及组件产线设备选型必须基于确定的电池片金属
化技术和硅片尺寸技术的前提条件下,2023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决定终
止原募投项目“1000MW高效光伏组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将原募投项
目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建设“10GWTopCon高效光伏电池项目”,项目实施主体
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泰新能(天长)科技有限公司”。
“研发实验中心扩建项目”,原计划在公司现有厂区内扩建一栋研发实验中
心楼,新建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五层框架结构楼房,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
并购置I-V测试仪、紫外环境箱、稳态模拟器、湿热环境箱、电流连续性测试仪
等科研检验设备18台(套),项目计划以募集资金投资5,000万元。
受行业技术迭代影响,“研发实验中心扩建项目”整体设计及研发功能区规
划缓慢,2024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将“研发实验
中心扩建项目”建设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项目”,项目估算总投资额50亿元,拟使用募集资金1亿元。
段性产能过剩。2025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25年6月4
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终止使用募集资金投入“研发实验中心扩
建项目”“10GWTopCon高效光伏电池项目”,并将其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公司在印
尼建设的“2GW光伏电池片及1GW组件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PT GREEN VISION SOLAR。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人及其
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人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
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
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
及时通知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同时应保荐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
应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人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
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
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
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发行人已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符合《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
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
事后审阅,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已督促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就监管部门认定的信
息披露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要求公司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
高规范运作意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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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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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改林 刘资政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