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
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
八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
拟支付现金购买包仕军、湖北天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武汉医佳宝生物
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医佳宝”)9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华泰联合证券”)
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
第八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及《重组审核规则》
第八条的规定
《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
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
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
游。”
标的公司是一家致力于骨科植入及生物医学材料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
术企业,主要产品包括骨科植入、外科创护、外科敷料和透明质酸钠。根据《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C35 专用设备制造
业”之“C3589 其他医疗设备及器械制造”。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
行业统计分类指引》,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之“C358 医
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同属医疗器械行业,均聚焦外科
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属于同行业企业。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业务分
别围绕外科医疗器械、生物医用材料展开,产品体系形成高度互补,能够实现外
科领域产业链的协同联动与资源整合。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
八条、《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庄 晨 黄 飞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