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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维光电: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9 00:00:40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6SZ000024号
致: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路维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于2026年5月8日召
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路维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
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
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公
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司各股东。
  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决定
于2026年5月8日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媒体上刊登了《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会
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等
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6年5月8
日14:0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桂湾社区梦海大道5035号
华润前海大厦A座9楼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告
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公司董事长杜武兵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会议就《通知》中所列议案
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
及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记录人等人员签名。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
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作
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9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2,225,6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
事及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
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会议按《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于本次股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二)根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212,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28%。
   表决结果:同意82,212,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28%。
   表决结果:同意82,202,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008,0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6143%;反对22,2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0.3690%;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167%。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66,758,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06%;反对10,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0.0160%;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018,3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7854%;反对10,7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0.1780%;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366%。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6,008,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143%;反对21,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0.3491%;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008,0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6143%;反对21,0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0.3491%;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366%。
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202,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27%。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212,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2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018,3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7854%;反对10,7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0.1780%;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366%。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7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有效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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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
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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