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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发股份: 宏发股份: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6 18:05:10

证券代码:600885            证券简称:宏发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1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347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5/13     -        2026/5/14     2026/5/1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4 月 24 日的2025年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547,594,31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5/13     -       2026/5/14     2026/5/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有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联发集团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
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
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 的
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3123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81 号)的规定,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
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公司按照 10%的
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123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
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
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为人民币 0.347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92-6196768
   特此公告。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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