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菲沃泰纳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8 号)核准并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沃泰”、“公
司”)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担任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金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
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调查。
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陈亮
保荐代表人 莫永伟、徐璐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371.SH
注册资本 33547.2356 万元
注册地址 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 277 号
法定代表人 宗坚
实际控制人 宗坚、赵静艳
董事会秘书 孙西林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8 月 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
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问询和反馈意见进
行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
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
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见;
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
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
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发行所需要的文件、
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
职调查工作,为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
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根据保荐机构要
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
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
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
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相关规定,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
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
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
项使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