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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龙科技: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6 16:07:28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保荐人”)作为浙江鼎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龙科技”“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鼎龙科技履行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义务。截
至2025年12月31日,国投证券对鼎龙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届
满,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出具本保荐
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004
法定代表人        史元晓
成立日期         2007 年 05 月 11 日
上市日期         2023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         23,552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纬十路 25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民和路 945 号传化大厦 23A
董事会秘书        周菡语
联系电话         0571-86970361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777号《关于同意浙江鼎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股)58,88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6.80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额为人民币867,749,835.19元,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国投证券已将扣除未支付的
保荐承销费(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7,048,192.00元后的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
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1362号)。
三、保荐工作概述
  国投证券担任鼎龙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负责持续
督导工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保荐人及
保荐代表人对鼎龙科技所做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
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
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上交所和中
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三)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四)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事项,督导公
司合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
  (五)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六)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
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七)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八)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
司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1,320 吨特种材料单体及美发助剂项
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保荐人已就上述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
检查等工作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
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不存在影响保
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
建议。
七、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督导
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认为,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
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人、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能在所
有重大方面按照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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