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
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 年 4 月修订)》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
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
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
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
内;
(五)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时
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
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
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
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一条的
规定。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
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
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
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
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
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
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持股比例、持
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限制股份转让等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
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
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
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
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
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证券事务管
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行
为,本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存在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中国证监会将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
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可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行
股份予以锁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本
行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
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