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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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
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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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
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等事项,公
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 14 时 00 分在新余市仙女湖区观巢镇松山江村新余国科办公楼三楼会议
室召开,公司部分董事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 时 间 为 : 2026 年 4 月 29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即 9:15-9:25 , 9:30-11:30 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0,055,954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39.7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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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5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5,312,13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212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50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780,5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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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85,267,25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6%;反对:60,02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4%;弃权:40,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79,69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819%;
反对:60,02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08%;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85,265,55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7%;反对:61,72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3%;弃权:40,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77,99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641%;
反对:61,72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86%;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85,269,55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8%;反对:60,02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4%;弃权:38,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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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81,99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766%;
反对:60,02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08%;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85,258,15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7%;反对:60,02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4%;弃权:49,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6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70,59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16%;
反对:60,02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08%;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85,297,35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8%;反对:32,22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弃权:38,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79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383%;
反对:32,22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91%;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85,266,97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5%;反对:5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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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8%;弃权:42,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79,41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46%;
反对:59,00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02%;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85,249,25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9%;反对:75,70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8%;弃权:43,12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61,69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7758%;
反对:75,70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97%;弃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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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禹菲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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