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保荐人”)作
为蓝晓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负责可转换公司债券上
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
已满,本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蓝晓科技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如
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二)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 雒晓伟、邵鹤令
联系电话 010-88005285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蓝晓科技
证券代码 300487.SZ
注册资本 509,135,274 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锦业路 135 号
主要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锦业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 高月静
实际控制人 寇晓康、高月静
联系人 于洋
联系电话 029-8111290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5 月 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人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
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
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在
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
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事
项发表核查意见;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
的稳定性等;
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及延长实施期限的公告》,同意募投项目“新能源金属吸附分离技术营销及服务中
心建设项目”增加全资子公司蓝晓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实施主体,募
投项目“新能源金属吸附分离材料生产体系扩建项目”增加“西安泾河工业园(北
区)东西七横路北侧”作为实施地点,“新能源金属吸附分离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和“新能源金属吸附分离技术营销及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延长实施期限至 2025 年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募集资金专户部分资金冻结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部分资金被冻结,冻结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为中信银行西
安锦都花园支行,账号 8111701012500765747,冻结金额 5,000,000 元。
保荐机构在获悉相关资金冻结事项后,第一时间联系公司了解情况,督促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出具了核查意见。此后,保荐机构持续跟进事项进展。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
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
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
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
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信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人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
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在持
续督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结项,结余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续将办理募集
资金专户销户手续。
十、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雒晓伟 邵鹤令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