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
累积投票制。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实施细
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
《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
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
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七条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第八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董事候选人应向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姓
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董事候选
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
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向董事会报告。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
否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
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
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关于提
名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股东会召集人,并应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规
定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上述股东的董事
候选人提名后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特别是在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是否与本公司或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三章 投票程序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
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
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三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累积表决票数计算方
法如下: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
数的乘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四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具体为: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
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该票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非独立董事人数
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
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
对票和弃权票;
(二)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
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
的董事候选人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
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四)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
有选票视为弃权;
(五)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
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
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六条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
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
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章 确认当选
第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
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
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
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
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
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就上述得票总数
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
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九条 若在股东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的,应在本次股
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
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