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
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审计署关于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古井贡酒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实施细则》及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
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
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
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六条 除涉密事项外,经公司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内
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专职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公
司党委、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党委、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并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
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
等工作背景。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人员的配备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
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
预算。
第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
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的
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
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涉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和风险
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督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
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
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
直接报告;
(十二)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三)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四)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
(十五)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
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在审计期间可临时列席被审计单位与
审计内容相关的各类会议;
(三)对所在单位出台的各类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评审;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
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
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
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
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
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
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
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专项调查、与纪检监察等相关
的除外)上报前应与被审单位充分沟通;对于存在较大分歧的审计结
论,审计部门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复核。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
本公司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
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
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意见及时整改,
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九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
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
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
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审计发现重大违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情形或者因
内部控制程序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报请公司按有关规
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内部审计机构提
请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
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审计范围实际受到
限制的除外);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
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