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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井贡酒: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50:23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古
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追究责
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
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
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
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
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
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
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
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证券之星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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