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商誉减值测试内部控制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
定》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
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存在“商誉”事项的所有下属子公司。
第三条 商誉是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时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
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其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
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于无形资产准则所规范的无形资产。
第四条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
定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重点关注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否
存在减值迹象,并恰当考虑该减值迹象的影响,定期或及时进行商誉
减值测试;对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不论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公
司都应当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第五条 公司应合理区分并分别处理商誉减值事项和并购重组相
关方的业绩补偿事项,不得以业绩补偿承诺为由,不进行商誉减值测
试。
第二章 商誉账面价值再确认
第六条 对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公司应在充分考虑能够受益
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基础上,自购买日起按
照一贯、合理的方法将其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
并据此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组的认定
公司在认定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时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的持续使用或处置的决策方式,认定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应能够独
立产生现金流量。
确其中与形成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不应包括与商誉无关
的不应纳入资产组的单独资产及负债。
(二)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
的有关要求确定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并将商誉账面价
值按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所占比例进行分摊;如果公允
价值难以可靠计量,可以按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所占比
例进行分摊。
(三)公司在将商誉分摊至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时,应充分
关注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先将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商誉账面价值
调整为全部商誉账面价值,再合理分摊至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
第七条 发现因各种原因造成企业合并成本、商誉分摊等计量错
误的,应当按照会计差错进行调整。如未考虑或未恰当考虑应计入合
并成本中的或有对价;未充分识别被购买方拥有但未在单独报表中确
认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对资产组的认定不符合资产组的概念,未充
分考虑资产组产生现金流入的独立性;未充分辨识与商誉相关的资产
组或资产组组合;未合理对商誉账面价值进行分摊,相关分摊基础(如
公允价值)的确定缺乏合理依据;未将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调整计
入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
第八条 公司不应随意扩大或缩小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
因重组等原因,公司经营组成部分发生变化,继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
所在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将商誉账面价值重新分摊至受
影响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并充分披露相关理由及依据。
第三章 商誉减值迹象
第九条 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当结合可获取的内部与外部信息进行,
充分关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宏观环境、行业环境、实际经营状况
及未来经营规划等因素,以合理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第十条 当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出现以下状况时(包含但不限于),
表明存在减值迹象:
(一)现金流或经营利润持续恶化或明显低于形成商誉时的预期,
特别是被收购方未实现承诺的业绩;
(二)所处行业产能过剩,相关产业政策、产品与服务的市场状
况或市场竞争程度发生明显不利变化;
(三)相关业务技术壁垒较低或技术快速进步,产品与服务易被
模仿或已升级换代,盈利现状难以维持;
(四)核心团队发生明显不利变化,且短期内难以恢复;
(五)与特定行政许可、特许经营资格、特定合同项目等资质存
在密切关联的商誉,相关资质的市场惯例已发生变化,如放开经营资
质的行政许可、特许经营或特定合同到期无法接续等;
(六)客观环境的变化导致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明显提高,
且没有证据表明短期内会下降;
(七)经营所处国家或地区的风险突出,如面临外汇管制、恶性
通货膨胀、宏观经济恶化等;
(八)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四章 商誉减值测试
第十一条 商誉减值测试过程
(一)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先
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确认相应的减值
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若包含商
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应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
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应根据其公允
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净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
较高者确定;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估计可收回金额时,
公司应恰当选用交易案例或估值技术确定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
组合的公允价值;公司应合理分析并确定相关处置费用,从而确定可
收回金额。
(三)应将减值金额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的商誉之间
进行分摊。
第十二条 采用预计未来现金净流量的现值估计可收回金额时,
公司应正确运用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充分考虑减值迹象等不利事项对
未来现金净流量、折现率、预测期等关键参数的影响,合理确定可收
回金额。
(一)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确定基
础应保持一致,即二者应包括相同的资产和负债,且应按照与资产组
或资产组组合内资产和负债一致的基础预测未来现金流量;
(二)对未来现金净流量预测时,应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
以统一(税前)口径为预测依据,并充分关注选取的关键参数(包括
但不限于销量、价格、成本、费用、预测期增长率、稳定期增长率)
是否有可靠的数据来源,是否与历史数据、运营计划、商业机会、行
业数据、行业研究报告、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相符;
(三)与此相关的重大假设是否与可获取的内部、外部信息相符,
在不符时是否有合理理由支持。
(四)对折现率预测时,应当与宏观、行业、地域、特定市场、
特定市场主体的风险因素相匹配,应当与未来现金净流量均一致采用
统一(税前)口径。
(五)在确定未来现金净流量的预测期时,应建立在经管理层批
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预测数据基础上,原则上最多涵盖 5 年,在特
定情况下可结合相关资产组的实际情况经专业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
复核后将预测期间适当延长。在确定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未来
现金净流量的预测期时,还应考虑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所包含的
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剩余可使用年限,不应存在显著差异。
(六)对以前期间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有关预测参数与期后
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偏差的,管理层应当识别出导致偏差的主要因素,
在本期商誉减值测试时充分考虑相关因素的影响,并适当调整预测思
路。
第十三条 利用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辅助开展商誉减值测试时,
应当聘请具有胜任能力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并
在业务约定书或类似文书中明确与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委托事项;在
利用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成果时,充分关注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目的、
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评估对象、评估范围、价值类型等是否与商
誉减值测试相符;对存在不符的,在运用到商誉减值测试前,应予以
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每年末,公司对合并范围内并购业务形成的商誉进行
减值测试。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是商誉减值测试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
组织商誉减值测试工作,复核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以及内部资料,
并根据复核后的评估报告和测试结果、审计机构意见等编制商誉减值
汇报材料。
第十五条 商誉减值计提的内部审批流程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发
起,总会计师审核,报商誉所属资产组业务最高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审批;当商誉减值损失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年度商
誉减值测试结果包含在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中一并报公司董事会批
准。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规定,充分、准确、如实、
及时地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与商誉减值相关的、对财务报表使用者
作出决策有用的所有重要信息,不应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等情形。具体包括:
(一)充分披露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相关信息,包括
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构成、账面金额、确定方法,并明确说明该
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否与购买日、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所确定
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一致。如果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构成发生变
化,应在披露前后会计期间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同时,充分披
露导致其变化的主要事实与依据。
(二)应在披露商誉减值金额的同时,详细披露商誉减值测试的
过程与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重要假设及其合
理理由、关键参数(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的预测期增长率、稳
定期增长率、利润率、折现率、预测 期等)及其确定依据等信息。
如果前述信息与形成商誉时或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的信息、公司
历史经验或外部信息明显不一致,还应披露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三)形成商誉时的并购重组相关方有业绩承诺的,应充分披露
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及其对商誉减值测试的影响。
当商誉源自多个不同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时,应分别披露前述信
息;当公司基于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应在
披露评估结果的同时,充分披露前述信息;当商誉金额重大时,无论
商誉是否存在减值,均应详细披露前述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引用外部《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制度,
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