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

中鼎股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24:01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
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披露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或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
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
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
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
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已经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
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内部制度等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若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时。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证券之星资讯

2026-04-30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