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 上海雅仕
上市公司代码 603329
保荐代表人 李大山、胡向春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雅仕”)于2025年10月
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
机构”或“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担任该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
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需
履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后的持续督导工作,现就2025年度的持续督导
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作计划。 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保荐机构已与上海雅仕签订了保荐协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
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间的权利和义务。
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资料检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保荐机构在发现控股股东新增引起同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
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告。
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保荐机构在发现控股股东新增引起同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告。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或财务顾问采取
的督导措施。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保荐机构已督促上海雅仕遵守法律、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切实履行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切实履行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 保荐机构已督促上海雅仕建立健全并
事规则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有效执行相关公司治理制度、规则。
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保荐机构已督促上海雅仕建立健全并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有效执行相关内控制度规则。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先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
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保荐机构在发现控股股东新增引起同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2025年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持续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己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2025年持续督导期内,上海雅仕未发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生该等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工作计划
质量。 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
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
司利益; 2025年持续督导期内,上海雅仕及相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关主体未发生该等情形。
;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
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
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
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
。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海雅仕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
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并出具了关
诺事项。
于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上海雅仕在2025年持续督
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
东会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除控股股东新增引起同业竞争业务的情形外,上海
雅仕已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
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除控股股东新增引起同业竞争业务的情形外,上海雅仕在2025年持
续督导期内不存在其他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