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

天山铝业: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2:07:30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天山铝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行使权利、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官方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等投
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
渠道,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接待中小股东、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
司应当为该等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活动、座谈
活动,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
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充分
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并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
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
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七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
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第十八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
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
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系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
其领导的董事会办公室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投资者关系开展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
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
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
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除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外,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中不得向特定对象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
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
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
告同时披露。
  公司在其他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露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
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相关资料的,其他投资者提出相同请求时,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之星资讯

2026-04-28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