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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光股份: 亚光股份: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邵雷雷)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9 01:46:50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作为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
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
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
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邵雷雷先生,198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
任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和北
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职务。现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25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委员。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我作为独立董事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7)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二、本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共出席公司董事会 7 次,股东会 3 次,在审
议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
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会计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
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对董事会各
项议案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我积极与内部审
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相关业务状况进行沟通,
在公司年度审计、审计机构评价及选聘、内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关于
年度报告相关工作,我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召开了事前及事
后沟通会议,沟通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对年审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重大
问题进行了询问,包括本年度公司及所处行业主要变化和风险应对化解情况。在
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
 (三)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我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电子邮件等多
种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与内审机构负责人和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内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
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完备,财务信息真实,内控全面有效。通过定期获取公司
运营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等方式,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
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
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
督和指导的作用。
  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我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与我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我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我履职提供
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此外就可能会重大影响中小股东的利益事项与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向公司予以核实,公司也积极配合进行披露说明。
  三、本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
求,我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
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
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方温州元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温州华宜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预计发生的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关
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会议
的召开、表决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二)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
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
规定,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四)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合法,
未出现损害中小股东的情形。
  (五)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综合考量了公
司盈利水平、现金流情况及资金需求等因素,分红标准清晰明确,符合公司制定
的现金分红相关政策,体现了公司对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的重视,有效维护了广大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长远利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六)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
证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总体评价及建议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履
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法律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
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我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
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
进一步提高。
                                   独立董事:邵雷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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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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