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
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
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掉期、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
掉期、利率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业务或业务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
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不得进行投机和单纯的套利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
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仅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
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
量。外汇套期保值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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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授信额度,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
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公司相关规定,在公司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内,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总体方
案和额度后实施;如超出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规定的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则应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总体方案和额度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
机构。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
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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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涉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及
收益情况统计等工作)。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会计核算及收益情况等。
(三)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
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
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
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根据采购、销售等业务
部门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财务
负责人、董事长审批。
(二)董事长负责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评估风险,在授权范围内作
出批复;超出权限的,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如需)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
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或产品,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等业务相
关材料。
(四)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或产品价格,双方确
认后签署相关协议。
(五)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及
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六)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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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履行
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
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
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
息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
步扩大,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董事长及相关人员,必要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
司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
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严格按照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
体情况。
第二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
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
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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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
关的文件由财务部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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