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中审
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或“会计师事务
所”)2025 年度审计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资质条件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根
据财政部、证监会发布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中审众环
具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债券审计机构的资格。2013 年 11 月,按照国家
财政部等有关要求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
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723 人。
元、证券业务收入 56,912.18 万元。
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农、林、牧、渔
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审
计收费 33,868.63 万元,三安光电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24 家。
安光电提供审计服务,最近三年签署 4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具有证券服务业
务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签字注册会计师:吴玉妹,2012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 年开始从事上市
公司审计,2014 年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2024 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最
近三年签署 5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具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
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黄晓华,2003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 年起开
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3 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2026 年起为三安光电提
供审计服务。最近 3 年复核 6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具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
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中审众环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等均不存
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执业记录
中审众环近 3 年未受到刑事处罚,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 次,自律监
管措施 1 次,纪律处分 5 次,监督管理措施 11 次。从业人员在中审众环执业近
罚 13 人次、纪律处分 14 人次、监管措施 42 人次。
中审众环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
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
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
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三、质量管理水平
中审众环已制定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质量管理制
度》以及形成了相应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以确保质量控制制度程序设计执行到
位,实现质量管理目标。
四、审计工作方案
在 2025 年度审计过程中,中审众环制定了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审计
工作计划,能够根据计划安排,全面、积极的实施审计工作,并与公司管理层、
内审部门、审计委员会保持沟通,充分保障内审部门、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
责。
五、信息安全管理
中审众环已经建立较完善的信息安全制度并予以执行,能够采取有效的技
术措施并部署信息安全设备,确保信息安全的有效管理。审计服务参与人员严
格依照监管规则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六、风险承担能力水平
中审众环每年均按业务收入规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并补充计提职业风险
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8 亿元,目前尚未使用,可以承担审计失败
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七、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中审众环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
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报
告,对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相
应鉴证报告,对公司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报
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审众环就审计独立性、审计计划、审计重点
事项、审计意见等方面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全面沟通,并达成一致意
见。
八、公司对中审众环履职的评估情况
经公司评估和审查后,认为中审众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相关
业务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审计工作的要求。其近一年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
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
机构应尽的职责,且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足以胜任,工作中亦
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
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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