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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大科技: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5:06:26

证券代码:920159    证券简称:农大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0
   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的内部收集和管理,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
定《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时,按照本
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
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
人及指定的联络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指定的联络人;
  (四)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
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或者作出执行董事决
 定、监事决定、股东决定的会议决议或决定;
   (三) 达到《公司章程》规定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四) 达到《公司章程》规定标准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以上;
诉讼;
诉讼、仲裁;
      (六) 其他重大事项: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涉及出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
提供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超过 5000 万元;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
影响的;
      (七) 风险事项:
      (八)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地址、联系电话等;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关闭;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惩戒对象;
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
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
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第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
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事项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
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
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机构和单位,应
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
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
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咨询。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外信息
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
界的沟通与联络,向董事会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
秘书收集审核公司重大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
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要求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机构或
部门的实际情况,作为或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作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的联络人,具体负责本机构或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
草拟工作,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且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的,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
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信息或对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报告义务
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其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含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过公
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
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告
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
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董
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应在第一时
间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拟报告的信息,并随即将
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拟报告的信息及相关文件、资料需经信息报告义务人所在部门、
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要求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定期提交工作计划(包括
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和经
营情况信息(包括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
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求的其他信息),以便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
秘书并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
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 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
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
准或否决情况;
  (四) 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报告的重大信息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
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的,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 30 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 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
情况。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
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或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
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
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根据相关制度对报告人进
行追究,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出现责任
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
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 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 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 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 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信息报告义务人获知应报告信息的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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