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范明华)
本人作为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的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
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
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范明华,196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
历,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曾任镇江会计师事务所所
长助理、江苏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兼镇江分所所长、江苏恒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江苏恒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1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目前兼任江苏北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江苏美
科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
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二、2025 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5 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了各次会议,没有缺席
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或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
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本人对所有议案都经过了仔细的审核和客
观谨慎的思考,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独立、客观、审慎地行
使表决权,对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人认为 2025 年公司董事会历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
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均未损害公司
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故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
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股东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4 次股东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了各次会议。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关联交易预计、IPO 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回
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并对上述重大事
项进行深入了解与讨论,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行使表决权,对各项议
案均无异议。
开了 5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了各定期财务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投资
专项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续聘财务
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等事项,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
了 3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了 2024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奖金、调整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2023-2024 年度考核结果等事项,
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专业职能。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
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未依法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
作情况进行有效沟通,积极推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及
年度审计中发挥作用,维护审计结果的独立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沟通渠道,督促并监督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中小股东披露相关信息,维护
投资者的知情权。2025 年度,本人均亲自出席了全部公司股东会,认真听取了
各方股东对公司发展的建议和意见,积极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并针对中小股
东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七)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历次会议及其他适当的时机,
累计现场工作时间为 17 天,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内部制度建设及执行
情况等。同时,本人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并充分利用自身的战略
管理专长和从业经验,为公司未来发展规划、重大投资战略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
建议。
(八)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充分的支持与便利条件,确
保本人能够有效行使职权。公司通过及时送达会议文件、提供完善的会议保障、
汇报生产经营状况与重大事项等方式,与本人保持着高效顺畅的沟通交流,充分
保障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使本人能够及时、准确了解公司治理及生产
经营全貌,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职权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独立董事 2025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经
核查,本人认为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
合规。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
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 2025 年度与关联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生日常
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经核查,本人认为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日常经营所
需,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
成影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
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对立信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
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检查和评估,认为其具备
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本公司审计工作需要,本次续
聘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
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
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定和要求,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增强董事会的透明度,维护广大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公司经营业绩的提高和持续、稳定、健
康地向前发展。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以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
给予的配合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独立董事:范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