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
或者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
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
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
成员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
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依据实际情况就
相关工作做出决策与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
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确定处置
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和
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采集舆情信息、管理媒体信
息,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
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财经媒体、门户网站、交
易系统资讯端、上证 E 互动、投资者互动平台、微博、微信公众
号等。
第八条 公司职能部门、经营单元在舆情管理中的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舆情情况,应
及时报告舆情信息采集部门;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工作。
公司职能部门、经营单元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
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应对及处理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者
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者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者可能造
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
度,实时关注媒体报道、网络舆论、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渠道信息,
发现涉及公司的舆情信息,快速反应,及时制定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坦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协
调和组织好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回应和澄清舆情信息。同时始终
与媒体保持坦诚沟通,在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真诚、
如实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防止信息不透明引发猜测与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坚
持积极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以事实为依据,及时、客观核查
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应对、妥善解决。公司应建立健全舆情应对工作
机制,统筹内部资源,依法依规,多措并举,妥善处理,维护公
司形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日常舆情监测,发现舆情后立
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职能部门、经营单元有关人员应当在知悉相关舆
情信息后,立即整理汇总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核查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
的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并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若发现
舆情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时,应立即向证券监
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总经
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视
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
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作用,
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畅通,及时发声,做好投资者疏导化解工作,
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范网上热点扩大;
类舆情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
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
公告;
严重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
等法律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结,不断完善处置流程,提升舆情处置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
外公开或者泄密,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
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有权
根据内部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者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
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有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
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外部机构或者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
或者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相抵触,以相应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并应对本规定进行及时修订。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