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180 号
致: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
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 16 号 1
号楼 226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
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
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本所见证律师出席现场会议,
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
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3 月 2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
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 16 号 1 号楼 226 会
议室召开,由全体董事推荐的公司董事、总经理王涛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
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402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08,115,8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8590%,其
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1,318,0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4410%。
投票的股东共计 39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6,797,758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7.418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9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2,398,2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00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7,100,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32,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1,382,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21%;反对783,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50%;弃权232,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5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7,025,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44,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1,307,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88%;反对84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49%;弃权244,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7,081,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54,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1,363,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51%;反对780,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87%;弃权254,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7,511,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04,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4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1,793,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63%;反对299,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19%;弃权304,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7,017,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02,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47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1,300,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047%;反对495,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50%;弃权602,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7,085,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32,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1,368,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43%;反对79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17%;弃权232,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874,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82,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874,0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994%;反对1,100,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833%;弃权282,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73%。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902,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56,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902,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613%;反对1,097,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338%;弃权256,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49%。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拟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续保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7,069,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69,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1,351,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22%;反对777,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36%;弃权269,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7,035,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78,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1,317,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75%;反对801,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03%;弃权278,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3,695,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51,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7,977,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632%;反对4,169,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75%;弃权251,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3%。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3,672,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34,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7,954,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191%;反对4,209,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31%;弃权234,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8%。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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