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 22 号准则)第八条并参考其应用
指南,对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
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不含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
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企业应当将其视同金融工具,适用 22 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企
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
商品实物的,通常表明企业具有收到合同标的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
取利润的惯例,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并非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
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
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 22 号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
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
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
流动资产。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 2025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
[2025]33 号)规定,企业因执行上述标准仓单相关规定而调整会计处理方法的,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 号)等相
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根据上述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梳理了相关业务。公司对原会计政策作相应变更,
并按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
(二)变更前公司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标准仓单实施问答的规定执行,其他
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述政策文件精神,公司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对于频繁买卖标准仓单等以赚取差
价、不提取该等仓单对应商品实物的交易,现改为按收取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
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并对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本次追溯调整,对公
司以前年度和可比期间的营业总收入和营业总成本作同步调减,对相应期间的利润总额和
净利润均没有影响,对相应各期末的净资产没有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
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况。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引起的追溯调整对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前 会计政策变更后
会计政策变更
受影响的项目 2024 年度/ 2024 年度/
影响金额
资产合计
其中:存货 1,202,030,247.42 -163,037,419.69 1,038,992,827.73
其他流动资产 998,473,775.51 163,037,419.69 1,161,511,195.20
利润合计
其中:营业收入 88,073,798,657.17 -14,789,596,915.44 73,284,201,741.73
营业成本 87,473,035,670.25 -14,764,797,872.67 72,708,237,797.58
投资收益 244,593,480.60 24,799,042.77 269,392,523.37
现金流合计
其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
的现金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96,274,308,247.45 -16,856,400,199.80 79,417,908,047.65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200,430,545.80 29,251,117.22 229,681,663.02
投资支付的现金 1,153,027,298.40 184,930,426.60 1,337,957,725.00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85,230,729.01 71,406.99 285,302,136.00
三、相关意见
经审计复核,会计师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及要
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