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SG 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
持续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下设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
管理委员会(“ESG 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深
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ESG 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环境、
社会及公司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ESG 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ESG 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ESG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选举,并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ESG 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可设立 ESG 工作组配合 ESG 管理委员会开展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ESG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重大可持续发展及 ESG 目标、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可持续发展及 ESG 相关工作的目标和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和
监督;
(三)对公司重大可持续发展及 ESG 相关风险及机遇进行识别和评估并提出
建议;
(四)对公司年度 ESG 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如有)的可靠性、真实性、
可比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报董事会批准后发布;
(五)对公司重大可持续发展及 ESG 事项进行审议、评估及监督,包括规划
目标、政策制定、执行管理、风险评估、绩效表现、信息披露等事宜,并向董事
会汇报;
(六)董事会授权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ESG 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ESG 管理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ESG 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 ESG 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
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 ESG 管理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召集。临时会议由
ESG 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二条 ESG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ESG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会
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ESG 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
采取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ESG 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ESG 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ESG 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或《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ESG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法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ESG 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若工作细则与日后新颁布或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最新发布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并及时
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